2022年11月4日,NMPA官网发布周五作业——《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示日期为:2022年11月4日~2022年12月3日,进一步完善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再次明确化学原料药按药品管理,并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关联审评审批。本通知广受注册专业人士的关注,尤其是从事或参与药品注册申报事务的同仁们的关注。本文对《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帮助大家做好化学原料药的再注册工作,如有遗漏,欢迎大家留言补充。
原料药到底是不是药品?
上周五《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让很多医药人士又在激烈讨论一个热点话题,即到底原料药是否按药品管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修订前药品定义包含了原料药,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而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修订后未明确包含原料药,即药品定义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2020年7月10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了复函——《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原料药认定以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23号),向各级监管部门和企业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原料药仍按照药品管理,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2017年,我国开始正式试行原料药登记和关联审评政策,针对原料药登记和关联审评工作,我国先后出台涉及原料药登记和关联审评方面的相关法规,确立了原料药登记和关联审评基本制度,明确了管理流程、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
化学原料药再注册迎来新变化
新版《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2022年11月4日,NMPA发布《关于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表明国家药监局正在对通过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逐批发放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同时对已在化学原料药信息平台登记的化学原料药开展研究,按照是否获得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已到期等情形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再注册工作举措,影响所有原料药生产企业。NMPA对化学原料药实施再注册,可以在确定的监管周期内对生产能力、质量管理符合情况进行确认,对生产、销售、抽检、变更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于落实化学原料药的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相关企业需要积极配合NMPA,做好化学原料药的再注册管理相关工作。化学原料药江湖再迎巨变,新政的落地实施,将又会淘汰一批原料药登记号。有几点主要内容值得重点关注一下:
1、关于再注册的分类处理。
1) 剩余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的,登记人在批准文号或批准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2) 剩余有效期不满6个月及已过期的,统一给予1年过渡期,登记人应在过渡期内提出再注册申请;
3) 过渡期内,化学原料药仍保持标识为A,登记人有变更需求的,可以对变更开展研究,进行补充申请或备案;
4) 过渡期满后,根据登记人申报再注册情况以及再注册审批结论实施分类处理。
备注:再注册申请,审评通过的,原辅包登记平台仍保留“A”标识;审评未通过的,将化学原料药标识由“A”调整为“I”;对于未在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或上述过渡期限内申请再注册的,将化学原料药标识由“A”调整为“I”;已按期申请但未完成审评的,在该化学原料药登记项备注栏增加“再注册审评中”的说明。
2、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的发放
1) 对于已有批准文号(包括进口注册证号)的化学原料药,企业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不再发给批准通知书。
2) 化学原料药按药品管理,注册监管周期与药品一致,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中将载明有效期5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3) 该批准通知书为化学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与关联审评审批政策实施前发放的化学原料药批件具有同等的效力。